近日早上8点,巴南区人民广场,6支“坝坝舞”队伍在各自的舞区翩翩起舞。每个舞区内有一组新型定向音响,各舞区的音乐互不干扰。
“以前广场上的‘坝坝舞’队伍像比拼似的,音响音量一个比一个开得大,对居民来说就是两个字:痛苦!”广场附近居民张晶说,现在大家都守规矩了,孩子可以把窗户打开做作业,她也有了闲情逸致坐在阳台上读书。
“坝坝舞”跳出“文明范”
巴南区人民广场是巴南鱼洞老城最大的广场,也是居民们跳“坝坝舞”的热门地,活跃着45支健身队伍,每天参与居民800余人,常年音量超过80分贝。
“音浪”太强扰民、“抢地盘”问题频出,过去几乎每天都有“坝坝舞”噪音扰民投诉。
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,加强城市文明建设,巴南区委、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鱼洞街道成立“坝坝舞”噪音整治领导小组,通过“望、闻、问、切”开展专项治理,综合施策。
“望”,即查实情。鱼洞街道对“坝坝舞”队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,组织队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。
“闻”,即听发声。各部门和街道党员干部组成“先锋队”,深入广场周边居民小区入户调查400多次;同时邀请“坝坝舞”队伍代表到居民家中“做客”,实地感受噪音扰民。
“问”,即询良计。梳理居民对“坝坝舞”精准治理的建议意见后,制定《广场活动文明公约》,对“坝坝舞”队伍实行场地预约管理,明确活动时间、扬声分贝等具体要求。
“切”,即作实策。根据“坝坝舞”活动人数和类型,划分出6个舞蹈区、4个体育锻炼区,让各队伍在固定区域、固定时间开展健身活动。同时安装定向传播声音的音响设备,实现每个区域拥有独立音区、互不干扰,降低对周边居民影响。
专项治理完成后,巴南区人民广场“坝坝舞”队伍满意度达95%,周边居民群众满意度达98%,信访人员满意度达100%。因为这里氛围和谐,又有十余支队伍慕名而来,一起跳出“文明范”。
各方共答民生考题
“坝坝舞”一方面丰富了部分人的业余生活,一方面也影响了部分人宁静的生活。
10月18日,重庆市文明“坝坝舞”现场推广会在綦江举行。市群众艺术馆馆长向全市“坝坝舞”队伍发出《致“坝坝舞”爱好者的倡议书》,号召大家绿色健身,和谐生活,形成特色、提升艺术水准、规范引导管理,打造重庆自己的“坝坝舞”特色品牌。现场的“坝坝舞”爱好者、文化志愿者纷纷表示支持,踊跃在倡议书上签名,主动加入到践行文明“坝坝舞”的行列中来。
为给辖区居民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,渝中区公安分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,持续展开“宁静行动”,在辖区“坝坝舞”活动集中场所如人民广场、总部城广场、白象街街心花园、枇杷山公园、虎头岩公园,以及一些社区公共区域等,先后安装上23块音量分贝检测屏,对周围噪音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。希望提醒来此开展娱乐活动的市民朋友随时注意音量调节,不要对附近住户造成噪音干扰。
“现在有了检测屏,大家都守规矩了,我们居住也觉得更舒心。”总部城广场一位居民说。
九龙坡区巴国城广场和盘龙广场“坝坝舞”活动、大排档高度集中,又是居住密集区域,自2023年4月以来,噪音投诉月均30余次。
为还居民一个清净,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在辖区安装了3套“治噪者”终端,通过音源环境观察与监测,实时采集视频图像、噪音分贝值,一旦过高,会采用文字提醒、灯光警示、语音警示、音源干扰、定向短信警告等方式提醒。
这段时间,当地居民感受到明显变化,一支支舞蹈队伍依然按时翩翩起舞,和之前不同的是,每支队伍音响的音量都恰到好处,既能让队员听到又不嘈杂。
噪声污染将列入专项整治
多年来,在市委宣传部、市文化旅游委的指导下,市群众艺术馆连续举办全市“坝坝舞”展演活动。经过持续不断的活动涵养和打造,该活动已是重庆市重要的市级品牌群文活动之一。2023年更是创下历史新高,线下线上参与人数达2100多万人次。
市文旅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通过“坝坝舞”进社区、进农村、进景区等方式,充分发挥其引领和导向作用,为热爱“坝坝舞”的广大市民提供价值引领、展示舞台,倡导并推动重庆“坝坝舞”健康、文明、有序开展,在推广文明“坝坝舞”,治理“坝坝舞”噪声扰民中发挥积极向上的引导作用。
在十件“小案小事”治理专项行动中,我市公安机关将细化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。在公安机关正在建设的基础管控中心,建立“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模块”,用“数字警务”下发监督管理任务,将群众多次投诉的同一个噪声扰民点列入公安机关专项整治任务,以达到“有措施,有效果,有回访”,有效解决噪音扰民的问题,降低警情。
法律法规>>>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二条中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,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: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;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、健身等活动,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、时段、音量等规定,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,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: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,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