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因经营困难“全员降薪”,员工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要求按原标准补发工资。近日,九龙坡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汤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老员工,岗位是安全员,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,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对汤某的工作岗位、薪酬待遇等进行调整。
后因经营出现严重困难,某建筑公司决定实行“全员降薪”,并通过办公系统向包括汤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出《关于降低薪酬共度时艰的通知》。该通知落地执行后,汤某的月工资从10200元降至8500元,5个月的工资收入累计减少了8500元。
汤某认为公司“全员降薪”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后因要求按原标准补发工资未果,遂在劳动仲裁后起诉到九龙坡法院,请求判令公司补发工资8500元。
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,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,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被告因经营严重困难而进行“全员降薪”,降薪方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,降薪幅度也在合理范围内,不至于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,也不违反原、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,符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规定。被告实行“全员降薪”,是为了适度降低成本度过难关,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存活的权宜举措,原告作为员工应予理解。
故法院对被告的降薪行为合法性予以确认,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原标准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现判决已经生效。
法官说法>>>
本案中,用人单位因经营严重困难,为适度降底成本度过难关,不得已按单位规章制度决定“全员降薪”,并非针对个别或部分劳动者的行为,且降薪幅度不至于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,降薪行为合理合法,应得到理解和支持。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自主权,决定降薪这一事关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时,要注意把握合法合情、程序规范、范围公平、幅度适当等原则,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,兼顾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劳动权。
同时,在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,而自己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,劳动者也应多持理解姿态,科学认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,从长远考虑,体谅用人单位面临的现实困难,适当牺牲个人权宜,让用人单位存活发展,与用人单位度过难关,惟其如此,才能协力构建公平、合理、有序的良性劳动市场环境。